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貴業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9/7
發文日期:2016/9/7
發文字號:府建管二字第1050082533號
主旨:貴業申請自行停業登記壹案,合於規定准予登記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貴業105年09月01日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、營造業法第21條及本府105年08月31日府建行二字第105008086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上開規定,准予貴業(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:土Q字第Q90182-000號)自105年09月01日起停業。若 貴業尚有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,請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辦理。查營造業法對營造業停業期限並無限制,故貴業辦理停業後無須逐年向本府建管單位申請續辦;然停業行為若涉及其他相關法令,貴業仍需依其規定辦理。
三、請於文到10日內攜帶公司暨負責人印鑑、本函及領件人身分證,至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有關領證冊手續。
四、本文刊登於本府縣公報。
五、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資料認定,上開資料若與事實不符,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。
正本:智揚土木包工業
副本: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、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、本府行政處(請文書科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建設處(建築管理科)、本府建設處